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 原告
- 林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賴成維律師
- 被告
- 林森
- 被告
- 林茂男
- 被告
- 林錫湖
- 被告
- 林山泉
- 被告
- 林光正
- 被告
- 陳麗卿
- 被告
- 林宸諒
- 被告
- 胡惠萍
- 被告
- 林明昌
- 被告
- 林信宏
- 被告
- 張月繻
- 被告
- 林鈺偵
- 被告
- 林俊良
- 被告
- 林俊佑
- 被告
- 林志雄
- 被告
- 林鼎華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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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13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2萬1,231元【計算式:17000元×2711.24平方公尺×1/9=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