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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許婉芳

原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尤昱婷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志塑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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