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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昌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告
游明珠
被告
游振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2不動產標示欄關於「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3不動產標示欄關於「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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