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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謝佩玲

聲請人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代理人
林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28日 102,349元 F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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