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 請 人
-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震
- 代 理 人 游秀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15日 10,500元 F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