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張淑華
- 法定代理人王文中
- 當事人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靜宜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日 3,15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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