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蔣祐承、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劉兆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蔣祐承 相 對 人 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6月7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資方同意給付蔣祐承薪資共新臺幣(下同)5萬4,940元整,並分二期給付,第一期113年6月30日前給付2萬7,470元、第二期113 年7月31日前給付2萬7,470元,上揭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 內」之內容,關於其中3萬4,94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6月7日經 宜蘭縣政府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不料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其中3萬4,940元之給付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勞資爭議,前經宜蘭縣政府勞工處於113 年6月7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成立內容為「資方(按:即相對人)同意給付蔣祐承薪資共5萬4,940元整,並分二期給付,第一期113年6月30日前給付2萬7,470元、第二期113年7月31日前給付2萬7,470元,上揭款項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宜蘭縣政府113年6月12日府勞資字第1130087591號函附兩造113年6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給付聲請人3萬4,940元,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