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黃林麗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林麗雲 李雨蓁 蔡佳珊 黃春梅 蕭玉梅 林蓴汝 許婉甄 陳秀蓮 張碧雲 盧品妍 陳信宇 許文瑛 許淑芳 王婷婷 吳美妤 黃美玲 林冠妏 黃慕文 吳書嫺 林哲瑋 周惠渝 潘嘉祥 潘黎山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婉萍 相 對 人 華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4月11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11日經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積欠工資等明細表、聲請人薪轉存摺影本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如附表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編號 姓名 金額 1 林婉萍 217,801元 2 黃林麗雲 273,195元 3 李雨蓁 175,377元 4 蔡佳珊 35,510元 5 黃春梅 272,952元 6 蕭玉梅 272,957元 7 林蓴汝 235,035元 8 許婉甄 270,359元 9 陳秀蓮 218,554元 10 張碧雲 308,799元 11 盧品妍 65,634元 12 陳信宇 69,984元 13 許文瑛 199,761元 14 許淑芳 199,192元 15 王婷婷 138,941元 16 吳美妤 223,219元 17 黃美玲 233,306元 18 林冠妏 261,177元 19 黃慕文 265,602元 20 吳書嫺 272,249元 21 林哲瑋 241,469元 22 周惠渝 25,177元 23 潘嘉祥 135,200元 24 潘黎山 118,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