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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高羽慧

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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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鑑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鄧至敦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本院所為113年度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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