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12號
- 原告
- 李雲龍
- 被告
- 台灣上旺美食養生地產事業無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此裁定於113年8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