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許婉芳
- 原告邱永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邱永裕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鈦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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