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05號
- 債權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鍾思思
- 代理人
- 姚筑綺
- 債務人
-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
- 法定代理人
- 許力仙
許力文
陳燕貞
陳崑生
彭仲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以原公司之董事為清算人即本件之法定代理人。經查,本件法定代理人等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