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陳彥霖、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劉兆豐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豐 債 務 人 劉兆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44,451元, 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