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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13號

債權人
廖芳筠
債務人
林芳淇(原名林芳祺)
債務人
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賢勳
債務人
林賢勳

一、債務人林芳淇(原名林芳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保信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並應向債權人給付1,450,000元,其中383,500元部分,債務人林芳淇(原名林芳祺)應連帶給付,其中376,000元部分債務人林賢勳應連帶給付,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債務人等並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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