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謝明璇、黃玉霞即馨園園藝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黃玉霞即馨園園藝社 蕭明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本金新臺幣(下同)21,104元,及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