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848號
- 債權人
- 福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奇男
- 債務人
- 曾苡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中並無釋明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車禍事故所生損害應負責之對象為債務人曾苡婷之釋明資料,不合於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