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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友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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