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邱純枝、謝子凡、妙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345號 債 權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謝子凡 債 務 人 妙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淑芬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妙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芬等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