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 債務人
- 林灕
- 代理人
- 黃郁舜律師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黃耀德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代理人
- 陳正欽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權人
-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債權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債權人
- 陳欣怡
- 債權人
-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呈展
- 債權人
- 創鉅有限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附表一編號11中關於創鉅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創鉅有限合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且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首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