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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清算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債務人
江芷涓
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姍姍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建富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李佳珊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權人
余國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並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是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分配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1.分配方法:各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變價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 ★又本件債權表債權比率部分因債權人眾多及電腦程式進位問題,其相加後並非100%,致無法確實核算,故改以各債權人債權金額除以全部債權總額後所得之比率計算之。 2.本件分配順位皆為普通債權人。 3.分配之清算財產: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存款新台幣(下同)1,136元。      債權人名稱 債權比例及總額 受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37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6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2元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206元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115元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債權表所示 382元 余國佑 如債權表所示 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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