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陳宏鑫、葉亞宜、亞宜貿易有限公司、葉信宏、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葉和軒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宏鑫 關 係 人 葉亞宜 關 係 人 亞宜貿易有限公司(原哲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關 係 人 建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和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葉亞宜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 保其及亞宜貿易有限公司(原哲孝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今聲請人持有葉亞宜等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付款,尚積欠1,154,000元,而本件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13年8月14日 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陳宏鑫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公司登記資料、本票、地籍異動索引、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