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5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聲請人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立堅
相對人
蔣素蓮 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內容,惟相對人之信件以查無此人遭郵政機關退回,聲請人又不知相對人之其他住址,故無法將如附件所示之內容送達相對人,爰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已註記遷出國外,且經查詢相對人自000年0月0日出境後,迄今並無入出境紀錄,此有本院查詢之戶役政查詢資料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紙附卷可證。又經本院發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明相對人並無陳報國外住址,是聲請人主張不知相對人之住居所,無法送達上開通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