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張文愷
-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 被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林典照 相 對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7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執字第160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婉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