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 聲請人
- 黃奕天
非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鐘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及陳報本件請求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其訴訟標的價額按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鐘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及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限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