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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5號

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楊麗秋

聲請人
黃奕天

非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鐘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及陳報本件請求所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並依其訴訟標的價額按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鐘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完整聲明,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及裁判費,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相當期限命聲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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