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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蕭淳元

聲請人
王駿誠
相對人
宏展交通有限公司
相對人
宏記交通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秀乾
相對人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業據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繫屬中。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且核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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