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東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露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8,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1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8,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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