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洋、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育、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張育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原 告 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育 被 告 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68,932元(計算式:5,253,456元+5,037,674元+665,936元部分自民國110年5 月18日起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86,480元+703,218元部分自110年5月18日起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91,322元=10,468,9 3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