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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汪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呈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28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

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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