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李品呈
- 原告汪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汪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品呈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28元,應繳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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