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 原告
-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浴淇
- 訴訟代理人
- 高紫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