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
- 原告
- 林燦煌
- 訴訟代理人
- 林禹辰
- 被告
- 大霖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宏
- 被告
- 邱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第77條之2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56,214元(計算式:債權本金3,932,906元+起訴前之利息23,308元=3,956,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38,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