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宜蘭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劉世足
- 被告
- 宜蘭縣蘇澳鎮慶安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特采聯開發有限公司
陸炤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137元(計算式:債權本金4,841,870元+起訴前之利息273,267元=5,115,1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