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寬能企業有限公司、王英牧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寬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