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 原告
- 寬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英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笠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2,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