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號
- 原告
- 佑承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許至緯
- 訴訟代理人
- 賴其均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3,915元,應繳裁判費33,373元
,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2,8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