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葛堂袗、漢志工程行即曾秀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天際線綠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堂袗 原 告 漢志工程行即曾秀英 鑫達工程企業社即彭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廣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9,2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