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告
林森
被告
林茂男
被告
林錫湖
被告
林山泉
被告
林光正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林宸諒
被告
胡惠萍
被告
林明昌
被告
林信宏
被告
張月繻
被告
林鈺偵
被告
林俊良
被告
林俊佑
被告
林志雄
被告
林鼎華
被告
凱崴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將兩造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查系爭土地於113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2萬1,231元【計算式:17000元×2711.24平方公尺×1/9=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