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進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文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尤昱婷律師 連德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肯志塑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3,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