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 原告
- 游小芳
- 被告
- 豐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0地號土地(面積289.5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總價金,即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