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蕭淳元

原告
游小芳
被告
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宜蘭縣○○市○○段0地號土地(面積289.5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總價金,即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