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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張淑華

原告
俊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建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律師
被告
陳麗君(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楊錚子(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麗君、楊錚子為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繼宏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君、楊錚子,陳麗君、楊錚子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麗君、楊錚子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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