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 原告
- 俊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許建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志嵩律師
- 被告
- 陳麗君(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楊錚子(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麗君、楊錚子為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繼宏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麗君、楊錚子,陳麗君、楊錚子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麗君、楊錚子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