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瑞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慶威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晏京龍門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方政彬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另被上訴人應刊登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50元(計算式:4,200元+6,750元=1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