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岱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科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就前開判決主文第一項命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7,700元;主文第二項命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94萬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補正之。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鄭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