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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張淑華
  •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 原告
    昌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明珠游振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昌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被 告 游明珠 游振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2不動產標示欄關於「宜蘭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編號3不動產標示欄關於「宜蘭縣○○ 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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