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天賜、林悅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賜 代 理 人 林悅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東和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本源興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28日 102,349元 F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