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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蕭淳元

聲請人
羅仁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協和商行 羅仁昇 台銀羅東 3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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