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羅仁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羅仁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邱信璋 附 表: 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協和商行 羅仁昇 台銀羅東 3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AR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