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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謝佩玲

聲 請 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代 理 人 游秀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支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羅東分行 富泰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15日 10,500元 F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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