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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伍偉華

聲請人
呂佩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伍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29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00000-0  1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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