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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淑華

聲請人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羅東分行 桂田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日 3,150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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