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朝洋營造有限公司、王健毓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朝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毓 訴訟代理人 江智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朝洋營造 有限公司 合庫北羅東 誠興柴油噴射器 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103,000元 F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