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 聲請人
- 朝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毓
- 訴訟代理人
- 江智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朝洋營造 有限公司 合庫北羅東 誠興柴油噴射器 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103,000元 F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