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蔡仁昭
- 原告曹子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6號 原 告 曹子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文嘉、歐盛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6,101元(含資遣費10萬6,934元、預告工資5萬3,000元、未休假補償費7,067元、名譽受損賠償金50萬元 、離職保密費10萬元、出庭交通費及補償費3萬100元、工作權受損賠償金15萬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惟上開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15萬9,934元(計算式:10萬6,934元+5萬3,000元=15萬9,934元)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 之3分之2即1,520元(計算式:2,280元×2/3=1,52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160元(計算式:12680元-1520元=1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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