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 原告
-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弘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藝術劇團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奇藝術劇團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9,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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