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至言、彭冠傑即款款行實業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9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徐至言 債 務 人 彭冠傑即款款行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442元,及其中本金43,635元部分,自民國114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